序号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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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中明确提出“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等2004年第5号令)第四条中明确“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执法与处罚工作。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使用企业进行信用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和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
收费标准 | 无 |
受理条件 | 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
办理单位 | 德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
办理地点 | 德阳市庐山北路瑞河街57号建设大厦四楼 |
联系电话 | 0838--2551965 |
服务资料及表格 | |
常见问题解答 | http://www.dycin.gov.cn/index.php/aarticle/cate/name/changjianwentijieda.html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德阳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德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在复议委员会受案窗口提交材料(地址:德阳市长江东路10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电话: 2533355、2305511)。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策法规科、德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投诉。 4.12345和12319为民服务热线。 |